近日,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《关于北京市2022年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通告》,对因工致残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。
调整范围
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(含)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。
调整金额
●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5541元的,调整到5541元;
●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4432.8元的,调整到4432.8元;
●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324.6元的,调整到3324.6元。
调整生活护理费所需费用,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;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,按原渠道列支。
根据有关规定,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,参照本通知执行,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,按原渠道列支。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调整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。
生活护理费
生活护理费是指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,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,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,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。
生活自理障碍依据进食、翻身、大小便、穿衣及洗漱、自我移动等五项条件进行划分,五项均需要护理的,定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;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的,定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;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的,定位生活部分不能自理。
工伤认定
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,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认定为工伤:
●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
●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
●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;
● 患职业病的;
● 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
● 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;
●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
来源: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。